《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掺杂、掺假。本案中,商家通过染色加工等方式将低价水晶伪装成高价品种进行销售,显然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