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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从《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5项“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这一规定出发,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说是比较低的,不仅合理降低了对所谓的实质性侵害结果的要求,更降低了对主观要件的证明难度。前者只要求破坏社会秩序,后者从客观推主观,你拖着小女孩进巷口总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