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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公司虽称参会仅需登录且不强制参与、无需付出实际劳动,但相关活动确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公司的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其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