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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沙河市文谦大街329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楼。 黄文佳,男,时任首航高科董事 ...
何昆儒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何昆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何昆儒违法所得1.47亿元,并处以1.47亿元的罚款。 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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