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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沙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沙河市文谦大街329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