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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B公司将A公司等19个涉事主体、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生效判决认定涉案玻璃幕墙的破坏风险是可以防控的,“山竹”台风对损害的发生尚不构成不可抗力,此次事故B公司综合损失共446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掉落玻璃的所有权人按比例承担;而A公司在承保区域共有4块玻璃坠落,因此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赔偿款3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