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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日,当事人王某某于成都接团并在成都到峨眉山的大巴上进行旅游讲解。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仅为峨眉山景区讲解员,无带团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有多个生态环境部门的朋友咨询朱立佳律师,执法人员收到违法线索去检查,但是企业大门紧闭,甚至上锁,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能撬锁破门而入吗?朱律师陈述的个人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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