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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日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股东申请公司解散案,通过该案的审理可以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更加精准的认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
对四大类别县统一设置经济发展、城乡发展、民生改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5个方面共24项指标,总分均为100分 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差异化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