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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作为员工入职初期的重要阶段,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能力的窗口期,也是员工评估企业是否合适自己的适应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受到明确规范和合理约束,既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用工责任的“缓冲带”,也不能成为压低成本、随意辞退员工的“灰色地带 ...
3)至于坑蒙拐骗,大力如山反驳道:请我过去开讲座的清北复交等高校、受邀加入我的“金融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成为业界导师的劳阿毛、吴寿康等金融行业大佬是不是比你有分辨力,你是不是觉得拥有所有证券从业人员信息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都不如你有分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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