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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孟某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 ...
2024年9月11日,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对当事人的猎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林防〔2023〕23号)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