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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趁同班同学周某不在,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周某得知被宋某举报后,打伤其头、手等部位,构成轻伤二级。被打同学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认定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