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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方方面面,守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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