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法院系统努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强保护”进程,强化知识产权处罚的震慑作用,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制措施,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在赤峰市法院系统审理的“张杂谷13号”种子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人谢某明知刘某所售的“张杂谷13号”谷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刘某处购买并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种子安全关乎国计民生,被告人谢某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