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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1860年秋,北京城笼罩在一片前所未有的恐慌之中。6000名英法联军逐步逼近,街道两旁弥漫着惊慌与不安的气氛。咸丰帝已知敌军如洪水猛兽般袭来,但他未曾预见到,这次入侵竟会如此迅猛且致命。
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7月21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此案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法律与道德的话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2004年12月8日 ...
也许有些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救人者固然可嘉,但见死不救的人仅仅是在道德上不够模范而已。然而,世界上有些地方对此可格外较真。比如在法国,见死不救的行为不只是人情冷漠和 ...
自小悦悦事件以来,“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刑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之一。10月20日,佛山市委党校针对小悦悦事件召开了社会道德建设专家座谈会 ...
本网成都8月4日电 张晓东胡强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认定被告柳某确实在詹某落水后没 ...